“總統”: 根據臺灣當局“憲法”規定,“總統”擁有統帥海、陸、空三軍、公佈法律、發佈命令、任免文武官吏、授予榮典、頒布緊急命令、召集“國民大會”等大權。1996年以前,“總統”的任期為六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由“國民大會”選舉産生。1990年李登輝就任“總統”後,進行了多次“修憲”,“總統”的産生方式、任期、職權都發生了較大變化。規定自1996年起,“總統”的任期改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産生,而非以“委任選舉”方式間接選舉産生。“總統”擁有“行政院長”任命權,不再經“立法院”同意;“總統依憲法經國民大會或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1996年李登輝當選第一任“民選總統”。
臺現行“憲法”規定,“總統為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其主要權力有:
(1)統帥海陸空三軍,為海陸空軍“大元帥”,握有軍令權,並以“參謀總長”為幕僚長。
(2)行使締約、宣戰媾和以及公佈法律、發佈命令等權。
(3)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的權力。臺“憲法”規定:“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安局,為總統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的諮詢機關”。“國家安全會議的決議,作為總統決策的參考,國家安全會議以總統為主席,出席人員包括副總統、總統府秘書長、參軍長,主持會議;行政院長、副院長、國防部長、外交部長、財政部長、經濟部長、陸委會主委,參謀總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等人”。
(4)任免文武官吏。主要可分為以下幾種:一是任命“行政院長”,“行政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的“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二是依據“公務員任用法”,非由主管機關逕行任命的較低級官員外,由各主管機呈報“總統府”,由“總統”任命。三是任命陸海空軍將校軍官。四是設“總統府”,聘請“總統府資政”、“國策顧問”等。五是“司法院正副“院長”、“大法官”若干,“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監察院審計長”均由“總統”提名,由“立法院”行使同意權後任命。
(5)覆議核可權。“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于該決議送達“行政院”10日內,移請“立法院”復議。
(6)解散“立法院”。“總統”于“立法院”通過“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後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
從中可見,“總統”不僅統帥海陸空三軍,握有軍令權,而且享有決定“國家”大政方針的權力,並通過任免“行政院”正副“院長”等人事任免權,全面掌控作為“憲法上最高行政機關”的“行政院”,成為“最高行政機關與最高行政首長”的領導。
“總統府”:是臺灣當局“總統”的辦事機構,係根據臺灣當局“憲法”而設。該機構內設資政若干人,職責是“對於國家大計,向總統提供意見,並備諮詢”;設秘書長一人,職責是“承總統之命,綜理總統府一切事務,副秘書長一人輔助之”;設參軍長一人,職責是“承總統之命,辦理有關軍務事項”,1996年1月撤消了“參軍長”一職和參軍。“總統府”的行政機構有第一局、第二局、第三局、人事處、會計處、機要室、侍衛室。另設“國策顧問委員會”、“戰略顧問委員會”、“光復大陸設計委員會”、“國家統一委員會”、“中央研究院”、“國史館”、“國父陵園管理委員會”等機構。“總統府”下轄的“國家安全會議”,本來是居於“五院”之上的一個組織機構,現在實際已成為名大於實的機構。
地址: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2號
電話:(02)2311-3731
